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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在校生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7-09-30 10:34:06   作者:   点击量: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我校学科优势,培养社会需要的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学校决定在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的基础上,在本科层次实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教学函〔2014〕7号)有关规定,为规范该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设置及修读条件

第二条双专业教育是学生在修读本专业(主修专业)的同时,可以修读学校规定的另一个专业(本规定称之为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可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但不同属一个二级类),也可以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学生修读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辅修专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授予相应的双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目录由学校会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专业设置情况和社会需求确定。学生辅修专业必须在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目录范围内选择。

第四条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选择辅修专业一般于第三学期开始时进行。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在修读期间不得改变专业。

第五条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原则上与同名主修专业相同,不得减少课程修读数量,不得降低学分修读要求,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辅修专业总学分一般约90学分(其中学科基础课约40学分,专业课约40学分,实践环节约10学分)。

第六条学校根据各专业师资、图书、设备以及其他教学资源情况,合理控制辅修专业的学生数量,确保教学工作能够高质量开展。

第七条凡申请辅修专业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无违纪记录;

2.第一学年的实修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

3.身体健康,学有余力。

第八条辅修专业的实施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息公布。学校公布辅修专业目录、各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及受理申报人数。有关信息由教务处于每年五月下旬统一向学生公布。

2.学生申请。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辅修专业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修读条件并签署是否同意申请的意见。

3.注册。学生持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的《辅修专业申请表》,到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报名注册。

4.备案。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对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进行选拔,择优录取,报教务处核准后公布。

第九条学生经注册取得某一辅修专业修读资格后,必须按培养方案修读该专业规定学分。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退出辅修专业的学习:

1.参加国内外校际交流;

2.伤病等身体原因;

3.学习或经济方面存在困难。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辅修专业的学习资格:

1.主修专业受到学业警告;

2.辅修专业有两门及以上课程经重修后不及格;

3.主修或辅修专业考试时因违纪而受到行政处分;

4.被开除学籍或做退学处理。

第三章 教学安排与成绩考核

第十二条辅修专业应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习时间内(3-5年)完成。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安排教学任务,开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双休日和寒暑假。

第十三条成绩考核与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辅修专业课程的考试管理须按照同名主修专业课程的考试方式进行。考试不及格者,不能获得相应学分,应补考或重修。

2.学生的辅修专业成绩管理办法参照《山东财经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3.考核成绩记入《辅修专业学习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存档,一份由学生所在学院存档)以及《辅修专业学生学习成绩卡》(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由学生所在学院存入学校档案馆)。

4.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若学生在主修专业必修课中已修读内容、要求及难度相同或更高的同类课程,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本人提出申请,经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可予免修,承认其成绩和学分。

第四章 毕业、学位资格审定与证书发放

第十四条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审查辅修学生的毕业、学位资格,具体参照主修专业的毕业、学位资格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学生只有在保证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前提下,才具备向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提交辅修专业毕业申请的资格。

第十六条凡在修读年限内完成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学生,学校为其颁发并注册主修专业的学历证书(学历证书上只显示主修专业,辅修专业不显示),另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由山东省教育厅统一印制)。辅修专业证书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

第十七条授予双学位的条件:

1.在修读年限内取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

2.符合辅修专业的毕业资格;

3.辅修专业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8;

4.主修与辅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符合以上条件的,单独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与本专业学位证书为两个不同的证书。

第十八条辅修专业学生在修读年限内,未修满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但合格课程达到25学分以上(含25学分)者,发给《辅修专业证明书》;低于25学分者发给《单科课程学习证明》。

第十九条虽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但由于在规定年限内未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而未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按照第十八条之规定,发放《辅修专业证明书》。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按学分制收费管理,收费标准与主修专业相同。除学校在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办法中明确认定的免修学分外,其余学分均属收费范围。

第二十一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学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交费、注册手续。学费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代收后转交学校财务处。逾期不交费注册者,作自动退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从2014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