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
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山东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鲁学位〔2014〕11号)和《山东财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复审实施办法》(政研〔2017〕9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抽检包括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学位办”)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的专业学位论文抽检,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组织的学术硕士学位论文、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及学校开展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
第三条 国务院学位办、教指委、省学位办和学校的学位论文抽检按有关部门规定和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对国务院学位办、教指委、省学位办的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开,公布信息包括学位论文作者姓名、专业、指导教师等。对于学位论文抽检结果被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作如下处理:
(一)对培养单位的处理
1.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作者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分管研究生教育的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
2.同一培养单位同年有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酌情减少所在培养单位当年相应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招生名额。
3.同一培养单位同年有2篇及以上或连续2年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酌情减少所在培养单位当年相应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招生名额,并责令相应学科专业限期整改。造成极端影响者,将该学位授权点纳入动态调整系列。
(二)对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的处理
1.出现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暂停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
2.同一指导教师同年出现2篇或连续2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暂停该指导教师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
3.同年出现2篇或连续2年出现“存在问题论文”的指导教师,其后3年内不得申报山东省研究生导师指导能力提升项目,不得参评下一届山东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造成极端影响者,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三)对学位论文作者的处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该学科或相近学科领域的专家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认定,若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参照《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和《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管理办法》(政研〔2013〕13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者进行相应处分。
(四)对答辩委员会委员的处理
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给予“通过”或“原则通过”意见的答辩委员会委员,暂停1年答辩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五条 学校的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开,公布信息包括学位论文作者姓名、专业、指导教师等。对于学位论文抽检结果被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不合格)作如下处理:
1.学位论文作者会同指导教师在3个月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如在3个月内没有完成对学位论文的修改,顺延至6个月内修改;6个月仍然没有完成学位论文修改的,取消本次学位授予申请。
2.修改的学位论文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家复审意见、修改后的学位论文,进行充分讨论,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修改的学位论文提出授予学位建议的,如在国务院学位办、教指委、省学位办的学位论文抽检中被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进行质量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条 对省学位办学位论文抽检结果连续3年优秀的学院,增加研究生招生计划名额10%。
第七条 对省学位办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为“优秀”的指导教师,下一年度在原有招生名额的基础上增加1人;优先推荐申报山东省研究生导师指导能力提升项目;优先推荐参评山东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高度重视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对抽检中有不合格评议意见的学位论文认真审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