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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7-10-11 15:03:22   作者:   点击量:   分享:

为适应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与学位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良好学风。能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职责。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工作。

(三)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教授(或相当职称)一般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一般须具有博士学位。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担任硕士生导师者,年龄不得超过57周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担任硕士生导师者,年龄不得超过54周岁。

(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好。

(六)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有一定的科研经费,能帮助、支持硕士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近五年内主持或作为主研人员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可支配科研经费(包括横向、纵向经费等)理工科经费3万元(含)以上,文科1万元(含)以上。

(七)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熟悉本学科发展现状与趋势,近五年内科研业绩应至少达到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在A级(以评聘时学校执行的规定为准,下同)及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1篇本学科专业学术论文;或在B级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3篇本学科专业学术论文;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本学科专业学术专著1部;

3.主持或作为主研人员(国家级前7位,省部级前3位)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通过鉴定),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B级及以上刊物至少发表1篇本学科专业学术论文;

4.获得国家级(前7位)、省部级(前3位)科研成果奖励,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B级及以上刊物至少发表1篇本学科专业学术论文。

(八)具有讲师职称且博士毕业一年以上,主持国家级课题或在A级及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2篇本学科专业学术论文,可破格申报。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要求和工作程序

(一)选聘硕士生导师,要以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申报表中拟聘导师人选为基础,以硕士生导师条件为依据,以学位授权学科研究生教育需要为前提,根据各学科(专业)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招生计划、培养方案和硕士生导师梯队建设的要求,设置硕士生导师岗位,根据岗位选聘硕士生导师。新增硕士生导师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二)硕士生导师选聘程序

选聘硕士生导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组织实施。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标准初步遴选本学位授权学科硕士生导师候选人。研究生院对评定分委员会推选出的硕士生导师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硕士生导师资格进行最后审定。具体步骤为:

1.凡符合基本条件要求并申请担任硕士生导师者,由本人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山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根据申报者的条件,对其科研、教学能力进行审议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一半以上赞同票的人选,提交研究生院审核。

3.研究生院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新增硕士生导师人选进行审核,对满足条件的候选人,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一半以上赞同票的人选,为新增硕士生导师,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

(三)新调入我校,在原单位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如申请担任硕士生导师,须出具原工作单位的硕士生导师资格证明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评议推荐,由研究生院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认定其硕士生导师资格。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中、青年教师为硕士生导师。

(五)对具有博士学位的海外引进教师、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作为第一导师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兼职教授,以及申请破格评聘的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由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学院院长提出特聘人选,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校长可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特聘其为硕士生导师。

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1.参与制定或修订所在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结合所指导硕士研究生具体情况,制定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2.能够担任一门及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编写教学大纲,选定教材,指定阅读书目,指导和检查硕士研究生学习。

3.指导和检查硕士研究生的科学研究、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和论文写作;审定所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提出是否同意论文答辩和公开发表的意见;协助做好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工作。

4.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严格审定硕士研究生外出学习和调研计划,包括校外听课、社会调查、搜集材料、参加学术会议等,认真检查其完成情况和考核成绩。

5.作为所指导硕士研究生培养教育的第一责任人,认真履行硕士生导师职责,关心硕士研究生德、智、体各方面的发展情况,做好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培养硕士研究生良好的学术道德,并提出中期考核和毕业鉴定的评价意见。

6.向有关部门介绍硕士研究生学业完成情况和专业特点,提出就业建议。

7.参与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四、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

1.硕士生导师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2.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学院要加强硕士生导师队伍的建设,加强硕士生导师培训工作,除学校统一组织的导师培训外,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3.新增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担任硕士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4.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确需在多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应在所指导的研究领域均有学术成果,经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5.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由各专业学位授权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从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中选聘,报研究生院备案。

6.每位硕士生导师每级指导的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数量一般不超过3人,每级指导的硕士研究生总数(含科学学位和专业学位)一般不超过10人(含第二导师)。

7.对于硕士生导师多而硕士研究生人数相对较少的学院,优先考虑确定校内硕士生导师作为研究生第一导师。

8.鼓励实施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双导师制。为便于落实培养计划,明确管理责任,原则上由校内硕士生导师担任第一导师,第二导师可以是硕士生导师,也可以是研究生校外合作指导教师;校外硕士生导师担任第一导师的,须配备一位校内硕士生导师作为第二导师;校外合作硕士生导师不担任第一导师。

9.实行硕士生导师选聘与招生资格分离制度。在进行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每年5月底,对现聘硕士生导师按本办法规定的硕士生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硕士生导师具备当年的招生资格,由各学院和研究生院分别予以公布。

各学院可制定本单位的硕士生导师招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后执行。学院制定的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招生基本条件。

10.硕士研究生新生入校后,通过师生双向选择,确定硕士生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名单。不具备当年招生资格的硕士生导师不参加当年的双向选择工作。

11.离退休前不能全程指导一届学生的硕士生导师一般不再分配新的指导任务,有特殊需要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12.硕士生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招生资格、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等处理:

(1)出现教学事故,造成不良影响;

(2)不能严格履行硕士生导师职责,对硕士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

(3)同意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而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或答辩累计出现两人次未能通过;

(4)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在科研或与校外、国外联合培养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硕士生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

(5)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在上级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或被认定为“不合格”者。

五、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更换

1.通过师生双向选择,确定每位硕士生导师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名单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更换导师。

2.因硕士生导师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硕士生导师的,应由导师本人提出申请,新接任硕士生导师和分管院长签字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六、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解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解聘硕士生导师的建议,并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1.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的基本路线;暗示或教唆硕士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硕士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

2.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

3.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

4.因各种原因离校两年以上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硕士生导师职责。

硕士生导师被解聘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重新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时,需按新增硕士生导师选聘程序审批。

七、其他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政研〔2012〕23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